“对方律师所言故意杀人,故意伤害均无法站住脚跟无法成立。”
“我方委托人为患有重度精神病的17岁少年,在案发期间为精神病发作所做出的正当防卫,并未追杀死者。”
“陈伟之死,在于陈伟本身,伤口并不致命,他却自己硬生生将伤口扩大,最终致死!”
“杀死陈伟的是陈伟,并非陈东!”
也就是说。
陈东至多拥有两项罪名。
哪两项?
一,过失致人死亡罪!
二,侮辱尸体罪!
“所以,我请求驳回一审裁决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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